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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热词解读 “业主”一词会消失吗?

阅读:14242 时间:2012-02-15 18:04

  《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共同制定的部门联合规章,是继《彩票管理条例》之后我国彩票法制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的又一个重要成果,是我国彩票发展和管理的重要制度保障。

  距离3月1日《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正式实施还有半个月。《细则》公布以来,引发了彩票从业者、彩民等的广泛讨论。比如《细则》中出现的一些热词、新的提法,就值得关注。

  关键词:彩票代销者、法人

  2011年,全国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销售总额达2214亿元。销量背后,不仅有国家彩票政策的利好向导,也有彩票各级发行、销售部门的共同努力,更有逾30万彩票销售网点、30万业主的共同努力,“业主”是这个行业的销售基石。今后“业主”这个词或许将会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彩票代销者”。

  这个词并不新。在2009年颁布的《彩票管理条例》中,“彩票代销者”这一名称就已出现,其身份性质为“被委托者”,与委托者只是“委托”关系。

  《细则》规定:彩票代销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二)有与从事彩票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三)有满足彩票销售需要的场所;(四)近五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五)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三条)

  解读:《细则》从法理上确认了“彩票代销者”的身份。或许制定细则时,“业主”一词从来没有被正式提出,但从行业内来看,“业主”一词已经约定俗成。

  从关于“彩票代销者”的几项基本要求来看,彩票销售金必须是“彩票代销者”自己用于周转的自有资金,有利于彩票业的健康发展。

  从“彩票代销者”可以是独立法人的规定以及要求有满足彩票销售需要的场所和近五年内无刑事处罚记录和不良商业信用记录来看,或许《细则》也在为未来彩票市场的专业化、连锁化及规模化留下了一个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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